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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恢1号

钟家新与柳正清,沈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家新,柳正清,沈中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钟家新,男。被执行人柳正清,男。被执行人沈中兰,女。本院在执行钟家新与柳正清,沈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柳正清、沈中兰于2016年9月4日前给付钟家新1600**元,如到期不能给付用位于石泉县城关镇丝银坝村五组的房屋及鱼池抵偿给钟家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军

审 判 员  金述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