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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895号

许文凤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文凤,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5895号原告许文凤,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凤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晏旺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凤及被告晏旺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文凤诉称,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的网络拍卖平台“爱网拍(www.iwpai.com)”网站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注册了7个会员账户,并于2015年2月前进行了大量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取现金等相关活动。被告按其经营承诺向原告交付相关产品或提取部分现金。自2015年2月起,被告违反约定,以网站系统故障为由,既未向原告交付竞拍成功的产品,也未依约退还原告竞拍保证金。原告7个账户内尚余62271.72元未进行消费和提取。2015年3月24日,被告发布《爱网拍重组方案》,承诺通过新平台尚品拍(www.aucmall.com)来偿还会员在爱网拍产生的债权,每月10日转移爱网拍资金5%到尚品拍,同时自会员同意本方案起12个月后(即2016年4月10日),对于尚品拍系统中用户的资金总额(仅爱网拍转移过来的资金总额)开放每月不低于1%的提现,18个月后开放每月不低于5%的提现,但新平台自2015年12月10日起再未将爱网拍资金转至尚品拍,且被告未按《爱网拍重组方案》协议之规定履行每月不低于1%的提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提取任何现金并遭受重大损失。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62271.7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晏旺昕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求金额无异议,同意还本付息,但目前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爱网拍”网站(www.iwpai.com)以及“尚品拍”网站(www.aucmall.com)均系被告晏旺昕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系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络拍卖平台。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退回系统账户并可提现。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在爱网拍注册会员账户并多次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取现金等。2015年2月起,被告关闭爱网拍充值接口,原告亦无法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后原告在爱网拍的账户资金陆续被转移部分到尚品拍账户,目前原告尚有爱网拍可用余额33804.66元、尚品拍可用余额28467.06元。因无法提现,原告遂于2016年4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图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将保证金充入其在爱网拍上注册的账户,后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尚品拍网站上的账户,由被告提供商品供原告竞拍,原告有权随时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保证金交付被告,因被告无法再提供服务,其理应将原告剩余的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两个网站的剩余拍卖保证金合计62271.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文凤返还拍卖保证金62271.72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