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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88号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包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XX,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法人代表杨冬华,注册地址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袁屯村东)。被执行人上上环保包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世雷,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悦奇,注册地址沁阳市崇义村。被执行人冯世翔,男,1983年3月21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芦浦镇复兴街***号。被执行人杨冬华,女,1962年11月10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芦浦镇复兴街***号。被执行人冯世雷,男,1985年8月21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芦浦镇复兴街***号。被执行人宋晓,男,1978年10月12日生,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兴华街5—**号。被执行人宋娜,女,1980年10月14日生,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兴华街5—**号。被执行人王学慧,女,1979年9月13日生,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兴华街****号。被执行人盖栋梁,男,1978年11月9日生,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藕庵村**号。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102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沁证执字第391号执行证书,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796697元及利息和罚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上上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冯世翔、杨冬华、冯世雷、宋晓、宋娜、王学慧、盖栋梁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9796697元及利息和罚息,均未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公证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1022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元

审判员  李好威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