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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268号

原告瞿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瞿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268号原告瞿某某。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孔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