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268号原告瞿某某。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孔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