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224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