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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224号

袁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224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