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高明(外号高明、二扯火),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海林(外号海娃),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户籍登记为1992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外号黄大哥、黑娃),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于乐山市沐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乐山市沐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华,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乐山市沐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8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军元、袁伟志,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高明、谭海林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杨某某、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高明、谭海林、黄某、杨某某、邓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商议到商家铺面里偷财物搞钱。同日下���,二被告人窜至顺庆区巴福巷“至远通讯”手机店外踩点后确定为盗窃的目标。次日凌晨4时许,谭海林、侯高明乘车到达巴福巷“至远通讯”手机店门口,共同将该手机店的卷帘门拉坏,侯高明在门外负责望风看人,谭海林从门缝中进入店内,将店内展柜里的待售新手机VIVO牌各型手机28部、OPPO牌各型手机10部(但谭海林、侯高明供述仅盗窃33部新手机,被害人证实该店应该有38部待售的新手机)、收银台上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旧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交与“狗娃子”(另案处理)拿回家保管。同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谭海林与黄某一起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和旧手机扔进嘉陵江中。经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876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年2月26日���午,被告人谭海林在顺庆区内小北街一网吧内,将盗得的一部VIVO牌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黄某。谭海林、侯高明同时告诉黄某还有一批盗得的同样手机,让黄某帮助联系买主。黄某遂与乐山沐川的被告人邓某联系,告知其有一批来历不明的新手机,让其帮助联系买主。邓某又与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双方通过电话和短信达成交易,将盗得的VIVO牌和OPPO牌各型手机共计29部,以2万元的价格卖与杨某某。次日上午,谭海林、侯高明、黄某携带29部手机乘车到乐山市沐川县城,与邓某在其茶坊门口见面,邓某将收购手机的杨某某通知到场,谭海林等人告知杨某某这批手机是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杨某某仍然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29部手机并销售给其他用户。谭海林拿到2万元现金后,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谭海林、侯高明并将盗窃来准备自己使用的二部手机分���以500元、6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二人各分得赃款9000余元,并挥霍耗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杨某某、邓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谭海林、侯高明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海林辩称其盗窃的手机只有33部新的,另外的是旧的和坏的,对其他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侯高明、黄某、杨某某、邓某对其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共谋到商家铺面里盗窃财物搞钱。同日下午,二被告人窜至顺庆区巴福巷“至远通讯”手机店外踩点后确定为盗窃的目标。次日凌晨4时左右,谭海林、侯高明乘车到达巴福巷“至远通讯”手机店门口,共同将该手机店的卷帘门拉坏,侯高明在门外负责望风看人,谭海林从门缝中进入店内,将店内展柜里的待售VIVO牌各型新手机、OPPO牌各型新手机共计33部、收银台上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几部旧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交与“狗娃子”(另案处理)拿回家保管。同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谭海林与黄某一起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和旧手机扔进嘉陵江中。经鉴定,该被盗的33部各型新手机价值人民币5646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谭海林在顺庆区内小北街一网吧内,将盗得的一部VIVO牌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黄某。谭海林、侯高明同时告诉黄某还有一批盗得的同样手机,让黄某帮助联系买主。黄某遂与乐山沐川的被告人邓某联系,告知其有一批来历不明的新手机,让其帮助联系买主。邓某又与经营手机的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双方通过电话和短信达成交易,将盗得的VIVO牌和OPPO牌各型手机共计29部,以2万元的价格卖与杨某某。次日上午,谭海林、侯高明、黄某携带29部手机乘车到乐山市沐川县城,与邓某在其茶坊门口见面,邓某将收购手机的杨某某通知到场,谭海林等人告知杨某某这批手机是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杨某某仍然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29部手机并销售给其他用��。谭海林拿到2万元现金后,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谭海林、侯高明并将盗窃来准备自己使用的二部手机分别以500元、6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二人各分得赃款9000余元,并挥霍耗尽。同时查明,案发后追回被盗的其中30部手机发还失主。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3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杨某某。邓某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侯高明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书证及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失主张某某发现自己的“至远通讯”手机店于2016年2月26日被盗,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销赃的嫌疑人黄某抓获的事实。到案经过(四份),证实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民警在盘查时发现其可疑,遂将其带回审查,发现其是一起盗窃案件的嫌疑人,后移交给顺庆区刑警大队,黄某供认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邓某电话传唤,邓某遂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又在邓某的配合下,给另一嫌疑人杨某某打电话,并与公安民警一起到杨某某的手机店将杨某某传唤到案。辨认笔录,指��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谭海林辨认出侯高明、黄某、邓某、杨某某是参与盗窃和销赃的同案人;侯高明辨认出黄某、谭海林、杨某某、邓某就是参与盗窃和销赃的同案人;黄某辨认出邓某、侯高明、谭海林就是参与销赃的同案人;杨某某辨认出侯高明、谭海林就是参与盗窃的同案人;邓某辨认出侯高明、谭海林就是参与盗窃的同案人。谭海林、侯高明并对作案现场进行的指认及照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杨某某的手机店进行搜查,并对搜查的赃物进行扣押并发还失主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指认照片,证实张某某、王某某、蔡某对退还手机的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从办案单位领取被盗手机中的28部。五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9)顺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2012)顺庆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并且被告人谭海林出生日期为1995年3月22日;被告人侯高明系累犯,并有劣迹的事实。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物价部门对本案失主报案被盗38部手机及1台电脑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为人民币70260元。谅解书和收条,证实邓某的朋友代邓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杨某某的亲属在审理过程中又退还手机两部。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的“��远通讯”手机店于2016年2月25日晚或者2月26日凌晨被盗,被盗VIVO牌手机28部和OPPO牌10部,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有66830元,并通过清单及进货单。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与朋友王某某一起来退还黄某放在王远林处的三部手机,两部VIVO牌手机、一部OPPO牌。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的事实与张某某所证实的一致。证人蔡某的陈述,证实自己是杨某某的老婆,现在帮助杨某某来公安机关退还杨某某收购的VIVO牌和OPPO牌手机共计17部。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海林的供述,证实自己因为赌博输了钱就想去偷。2016年2月26日凌晨5点左右,自己与侯高明(二扯火)一起步行到巴福巷事先看好的一家手机��外,自己戴的白色口罩和手套,两个人一起将卷帘门拉开,侯高明在外看人,自己就进屋翻东西,用白色塑料袋装了很多手机和一部电脑,从门缝递给侯高明,然后出来一起打车走了。总共偷了38部手机,其中有32或33部新手机,都是步步高和OPPO牌的,还有几部旧的。2月27日中午将其中一部步步高卖给一个游戏厅的主管800元,另外他又帮自己联系了买主在乐山的沐川,后来自己与侯高明和主管一起到沐川将29部手机卖了2万元。后来又卖给主管了两部手机,一部600元,一部500元。剩下的旧手机和电脑被自己扔了。卖的钱自己与侯高明一人9000元,主管2000元,剩下的吃住用了。被告人侯高明的供述,证实因为自己打游戏输了钱,就想去偷手机搞点钱。2016年2月26日凌晨5点左右,自己与谭海林一起到顺庆区人民中路巴福巷事前看好的一家手机店外,谭海林戴上口罩和手套,我们一起将卷帘门拉开,他又用一块石头垫在卷帘门下,他就进去了,自己在门外看人,过了10分钟的样子,谭海林就递了四个口袋出来,还有一台电脑,数量不清楚。后来我们就一起把东西拿到一个朋友家放起,然后就分开了。中午时谭海林打电话说他卖了一部手机800元,还说已联系好了买29部手机的买家。2月27日上午,我们与黑娃一起到乐山,黑娃的一个朋友的手机店,最后以20000元的价格将29部手机卖了,给黑娃2000元,我们又将另外两部准备自己用的手机卖与黑娃。谭海林给自己了8100元,还有另外的三部手机卖了1900元,其他的一起用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6日中午谭海林给自己打电话问要不要手机,说是他的一个朋友偷的,自己看是一部VIVO手机,自己就以700元吗还是800元买了。谭海林又说他朋友有一大批这样的手机,叫自己帮助处理。因为自己知道这时贼货,谭海林说卖了后给自己分钱,自己想有钱分就答应帮他联系买家。自己就给一个在沐川开过手机店的朋友邓某联系,自己也告诉邓某手机来路不明。后来邓某就联系了买家。2月27日自己就与谭海林、侯高明一起去乐山沐川县,邓某找了个买家,最后以20000元的价格成交。他们给自己分了3000元。另外他们又将他们自己用的两部手机以700元、8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0几号的一天,邓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川娃有一批来路不明的手机问自己要不要,并告诉自己手机的牌子、机型等,后来就以20000元的价格从邓某的朋友处将这29部手机买了。这批手机除了6部还在店里和自己用之外,其他都被卖了,共卖成4万多元。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6日或者27日,黄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他们赌场里扣了一批来路不明的手机,让自己帮他联系沐川有没有人要,自己就给开手机店的杨某某说了,并说了手机的品牌、型号,后来杨某某就以20000元的就给将这29部来路不明的手机收了。当时来沐川的除了黄某外还有两个男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盗窃手机的数量为38部,且均系新手机的指控。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实虽然被害人报案称店内有38部待售新手机,但被告人谭海林供述这38部手机中只有33部新手机,另外均为旧的、坏的手机,且侯高明当时在门外望风,不清楚被盗手机数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合议庭评议认定谭海林、侯高明盗窃手机数量为33��和手提电脑1部,总价值为: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扣减除五部价格最高的手机价格后得出57960元为被盗物品的总价值。其他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9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杨某某、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律,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杨某某、邓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海林、侯高明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杨某某、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海林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海林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侯高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邓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杨某某、邓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高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谭海林违法所得9,000元、侯高明违法所得9000元、黄某违法所得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军
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
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