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枝,女,生于1971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夹江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宋庆华,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夹江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董碧松,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6327286-X。
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董事长。周明枝依据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夹劳仲案字(2015)第152号仲裁调解书,��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为:“一、工资:1、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等对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等256名员工薪资总额7126158元和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供的每人欠薪名单及金额均予以确认;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等人民币100万元,由申请人按个人欠薪占全部欠薪总额比例进行分配;3、被申请人应于雅安财富新天地地产项目开盘售房之日起,二个月内全部付清欠申请人等款项。如果雅安财富新天地地产项目在2016年3月底前未开盘,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0万元由申请人按个人欠薪占全部欠薪总额比例进行分配;4、无论何种情况,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资欠款。
二、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依法按国家规定为申请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直��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薪资6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卷登记信息;同时,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分别有以下财产:在夹江县房地产管��所登记有厂房、库房、其他用房、住宅、值班室共计68套(该财产已抵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等单位,该财产已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首封和轮候查封);在夹江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有土地四宗(该财产已被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车辆一辆;在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有工商信息(该信息显示股权已全部设定质押);在银行有存款38632.54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在(2015)夹江执字第316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7月6日在(2016)川1126执4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四宗进行了轮候查封;2016年6月7日在(2016)川1126执8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632.54元进行了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6日在(2016)川1126执4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进行了查封。2016年7月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其查封财产在本案件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夹劳仲案字(2015)第152号仲裁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 强
审 判 员 周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张娜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