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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特27号

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伟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陈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特27号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永定河路以南、长白山路以西、贺兰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江萍,职务:副总委托代理人李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伟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伟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前由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旌区劳人仲裁字(2016)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后,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6)54号仲裁裁决书,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故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本院申请撤销。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张天天

审判员 罗德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