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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与徐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徐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负责人魏刚,该行行长。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号。委托代理人黄江燕,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红斌,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3。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执行徐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4日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9402.45元,利息4801.58元,罚息580.91元,律师费4739元,及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红斌名下除有个旧市民权路xx小区xx幢xxx号房产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暂时不能变现,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393元,由被执行人徐红斌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亚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唐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赤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