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锦洲,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昆山市人。现住剑阁县。被执行人张凌燕,女,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剑阁县。申请执行人杨锦洲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凌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凌燕支付货款570000.00元及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占用资金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凌燕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苟军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