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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666号

杨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66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李慧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慧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鄢君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西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