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66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李慧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慧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鄢君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西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