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34号之二
原告:赵计冬,农民。
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宏达门窗商店,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开发区。经营者:孟祥满,农民。
被告:王学安,农民。
被告:孟祥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计冬与被告玉田县鸦鸿桥镇宏达门窗商店、王学安、孟祥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计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计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赵计冬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阚景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