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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48-166、1983号

张波与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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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8-166、1983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等20人(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

被执行人:大连鑫鸿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基敏,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6217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静等20人陆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陆续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62,29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海尔工业园内的部分机器设备18件(详见2016年2月2日查封扣押清单)。由于上述查封设备属于保税物资,被执行人未完成报关手续,暂时依法不得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等同意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完成报关手续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查封设备外,无���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148-166、19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裴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