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434号
原告:奚双英,女,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王荣平,男,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双英与被告王荣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双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双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奚双英负担。
审判员 徐旭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