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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434号

奚双英与王荣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奚双英,王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434号

原告:奚双英,女,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王荣平,男,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双英与被告王荣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双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双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奚双英负担。

审判员  徐旭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