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董跃林,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起诉,参加全部诉讼活动,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健。被告周增宏。被告张亚君。系被告周增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周健、周增宏、张亚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 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梅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