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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907号

周金科与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金科,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907号

原告:周金科。

委托代理人:周云,公务员。

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住所地文成县峃口镇新桥。

法定代表人:王孔信,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捷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付钢,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科与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白莉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郑捷峰、张付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金科诉称:1962年,原告普师毕业后分配到粮食部门工作至退休。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原告在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工作。2003年4月,原告调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工作。2004年12月,原告在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退休。1998年以来,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县粮食管理局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全县粮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多年现象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告所就职的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从2000年1月起至2003年3月连续39个月没有支付原告一分工资,拖欠工资总额20553元至今未补发。为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原告于2003年4月起至今,先后11次书面向文成县人大常委会、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以及新闻媒体投诉反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0553元及其赔偿金41106元,合计61659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0553元(527×39)及其赔偿金20552元,合计41105元。

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辩称:1、原告在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事实上并未在被告处上班,被告无需支付劳动报酬;2、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主张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是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但原告提起仲裁时间为2016年1月6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应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1962年,原告普师毕业后分配到粮食部门工作。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原告的人事关系在被告文成县峃口粮食管理所处。2003年4月,原告的人事关系调至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原告的月工资为527元。2004年12月,原告在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办理退休手续。1993年起由于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原文成县粮食局下属粮食管理所除少数职工留岗管理资产外,其余职工均自谋出路未到岗上班,单位亦未向其发放工资。各粮食管理所根据企业自身财务情况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2000年开始至原告退休被告均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和生活补助。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至2003年4月其人事关系调出为止。2003年4月原告调入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后,其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亦由文成县南田粮食管理所缴纳至2004年12月原告退休时止。2016年1月6日,原告向文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文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文劳人仲不字(2016)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1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原告均未在岗上班。

本院认为:我国从1993年起由于粮食流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及政企分开,粮食经营亦全面放开。伴随市场竞争激烈及粮食局下属的粮食管理所不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政策性变化,各粮食管理所亦相继退出了粮食经营业务,导致出现企业生存环境较为困难而不能正常向职工发放工资,而职工亦不得不自谋出路的情形。本案原告所诉请问题亦属此情形之一,故原、被告间的纠纷,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白莉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周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