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889号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郑穷,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文盲或半文盲,住湛江市徐闻县。曾于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于2016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2016)粤深宝检刑诉字第3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郑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正 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霞(兼)
书记员 王 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