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商初字第314号
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南王绪村。
法定代表人:姜述周,任总经理。
被告:蓬莱蔚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北王绪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建,任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蔚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蓬莱市恒源染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庆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