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52号。负责人喻毅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辉平(特别授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滕兴忠(一般代理),该行员工。被告杨艳英。被告蒙永慧。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顺天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桧晖(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6107947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怀兴支行)与被告杨艳英、蒙永慧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投资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怀兴支行以被告已同意还款、且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怀兴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英、蒙永慧、英泰投资公司、东星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撤回对被告杨艳英、蒙永慧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被告杨艳英、蒙永慧负担。
审 判 长 刘 礼
人民陪审员 沈 红
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粟小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