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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071号

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峡两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峡两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071号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2392-X。法定代表人杨春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峡两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素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4864267A。法定代表人唐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密,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峡两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86元,减半收取22143元,由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文杰

代理

审判员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阙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