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字第1533号申请人张刚,男,汉族,1961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申请人张刚与被执行人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6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袁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刚支付借款本金19998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袁强名下有本市鼓楼区上元里X号X幢X室,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袁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6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伟萍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吕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