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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20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杨新莲、季晓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杨新莲,季晓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20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街北街163甲1.

负责人:陶志刚,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远,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峰,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莲,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季晓奎,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杨新莲、季晓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46,019.08元或相当于146,019.08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新莲、季晓奎银行存款146,01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锐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单如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