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58号之四原告沈佳。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佳与被告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5元,由原告沈佳负担。
审 判 长 李灵芳
人民陪审员 赵 盛
人民陪审员 廖湘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