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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958号之四

原告沈佳与被告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佳,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58号之四原告沈佳。委托代理人王霞林,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佳与被告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佳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5元,由原告沈佳负担。

审 判 长  李灵芳

人民陪审员  赵 盛

人民陪审员  廖湘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