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鹏。
委托代理人:孙清明,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孙振鹏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发。
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
被告:孙清明。
上诉人孙振鹏因与被上诉人李根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振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振鹏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与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孙振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
审判员 刘岳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