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5168号

纪美青与牟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牟清华,纪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美青。委托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牟清华因与被上诉人纪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牟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牟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超

审 判 员  冷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鸿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