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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32号

张美方与郑新清物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美方,郑新清,张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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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32号���请执行人张美方,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定南县。申请执行人郑新清,女,1962年7月3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张宝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张美方、郑新清申请张宝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张宝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