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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字第122号

董淑华与周殿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淑华,周殿全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董淑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周殿全,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2850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