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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行初75号

任颢与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颢,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02行初75号原告任颢,男。被告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大队。

负责人:周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颢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任颢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华东

代理

审判员  方 勇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云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