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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984号

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黑龙江省钰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钰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984号原告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和裕,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祥秋,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黑龙江省钰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黑龙江省钰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