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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546号

张绍安与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绍安,苏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546号原告张绍安,男,住吉水县。被告苏小兵,男,住吉水县。

原告张绍安与被告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绍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安撤回对被告苏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