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546号原告张绍安,男,住吉水县。被告苏小兵,男,住吉水县。
原告张绍安与被告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绍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安撤回对被告苏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 婷
张绍安与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546号原告张绍安,男,住吉水县。被告苏小兵,男,住吉水县。
原告张绍安与被告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绍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安撤回对被告苏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