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荣侠,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合,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郭荣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郭荣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