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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331号

鄂尔多斯中宝物业公司与穆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穆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3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01线西,平原大街北猪厂片。法定代表人陈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胜,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穆国军,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华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穆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穆国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