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186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锡林图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雪,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鹏,无固定职业。
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志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樊志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樊志鹏的起诉。
审判员 托 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若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