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016号
原告:盛明跃,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810761522Q。
负责人:王彤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西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95793852。
负责人:李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明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西城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明跃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明跃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明跃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