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361号原告庄海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居民。
原告庄海芹与被告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韦奇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海芹的委托代理人卜从坤、被告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海芹诉称,因陈道干缺少资金周转,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借款使用期限至2016年1月8日,同时约定该款由被告许建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该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该借款及利息,故起诉要求被告王士洪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6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许建辩称,借条中字迹像是我签的,但我不记得什么时候签的,我怀疑原告和陈道干一起诈骗我的钱,申请对字迹进行鉴定;借款后我按照月息6分向原告支付利息6个月的利息款;。
经审理查明,因陈道干缺少资金周转,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于借款当日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借款使用期限至2016年1月8日,同时约定该款由被告许建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同时借条中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其应按照每日2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款到期后,借款人陈道干未按时偿还该借款。另查明,借款人陈道干系被告许建的姐夫,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许建主张借条上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被告还主张陈道干与原告一起诈骗被告的钱,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许建还辩称按照月息6%向原告偿还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谈话笔录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借款人、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许建自愿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故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因原告主张权利时未超出担保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建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被告许建虽辩称需要对借条上字迹进行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对被告此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还辩称陈道干与原告共同对其诈骗,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综合本案被告庭审表现及其与陈道干亲属关系,本院对被告此辩解不予采信;借款人陈道干向原告借款时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若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照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现因借款人到期后未能偿还该借款,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计算因借款人陈道干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被告许建虽辩称按照月息6%向原告支付6个月的利息,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此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被告许建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因借款人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月9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海芹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按照月息2%自2016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代理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