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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213号

吴玺上诉福建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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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幢2607。法定代表人郑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晓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北北,女,1978年8月9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301室。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上诉人吴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毕晓旬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吴玺、原审第三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福建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更名为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上诉人吴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福建华渔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吴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定。

审 判 长  秦顾萍

代理

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