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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105号

任志成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志成,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任志成,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磴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刘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