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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90号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王传跃、龚熠、彭晓辉、林立承、张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王传跃,龚熠,彭晓辉,林立承,张小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5802317-3,住所地武平县民主乡和平东路17号。负责人邱凤生,主任。被执行人王传跃,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龚熠,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彭晓辉,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立承,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小丽,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传跃、龚熠、彭晓辉、林立承、张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