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25号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妍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友,系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华,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蔡全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