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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525号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淑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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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25号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妍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友,系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华,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蔡全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