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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335号之三

孟伟与亓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伟,亓丹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335号之三

原告:孟伟。

被告:亓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与被告亓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撤回对被告亓丹丽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亓丹丽原告孟伟负担;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孟伟负担。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