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335号之三
原告:孟伟。
被告:亓丹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与被告亓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伟撤回对被告亓丹丽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亓丹丽原告孟伟负担;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孟伟负担。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