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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57之一号

黄大丰与傅长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大丰,傅长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黄大丰,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长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丰与被执行人傅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长城在银行有存款13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大丰的欠款,其余被执行人傅长城在交警、工商、房产、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5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黄大丰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代理

审判员  林建桥

代理

审判员  温新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

书记员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