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98号申请人郑坤山,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子清,男,汉族,建筑商。郑坤山申请执行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子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西安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明海清偿劳务工资79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775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杨子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