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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481号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彩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卢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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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8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中心综合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伟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卢彩益,女,瑶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守达、卢彩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函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43949.42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卢彩益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玉环路2号幸福·2+1小区1号楼270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7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