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8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中心综合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伟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卢彩益,女,瑶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守达、卢彩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函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43949.42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卢彩益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玉环路2号幸福·2+1小区1号楼270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7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