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3901号原告李亚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佟菲,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未出庭)原告李亚芬与被告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亚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中旬,被告在南岗区欲开一理疗馆,租房交租金时,原告代为垫付租金5000元,后在2015年10月被告与其同居男友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前后共计1万元。直至2016年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被告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一,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佟菲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标注“佟菲借李亚芬1万元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款项1万元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佟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亚芬借款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玉平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