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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253号

河间市国强名烟名酒城、赵瑞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国强名烟名酒城,赵瑞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强名烟名酒城。法定代表人魏国强。被执行人赵瑞利,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强名烟名酒城与被执行人赵瑞利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瑞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四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