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田元亿。被执行人田国雄。被执行人张红兵。申请执行人田元亿与被执行人田国雄、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元亿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