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64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负责人丁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家棋,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菱,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被告王昕,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雄,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谢菱、被告王昕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告谢菱、被告王昕已还款,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菱、被告王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谢菱、被告王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93元,减半收取13346.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赵 南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珍
人民陪审员 伍 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