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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特139号

刘晓利申请陈道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刘晓利,陈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139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晓利,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喜军,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陈道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琼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晓利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56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冉、法官石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晓利申请称:

一、仲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刘晓利与陈道明因《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组成仲裁庭,但仲裁裁决于2016年5月3日作出,期限接近两年,明显违反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4个月期限,即使仲裁期限需要延长,应当是适当延长,不是随意的延长,刘晓利认为该案的实际裁决期限是法定期限的5倍多,明显属于不适当的延长,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二、陈道明要求将代偿款项与案外人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物业)应支付给其的租金相互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其向刘晓利履行义务:1.陈道明并未向刘晓利主张抵销,不具备抵销权的成立条件;2.陈道明已就其与天亚物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视为陈道明已经放弃行使抵销权;3.仲裁庭认为“天亚物业尚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与事实不符。综上,刘晓利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569号仲裁裁决。陈道明答辩称:陈道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仲裁裁决的内容,不同意刘晓利的全部申请请求。

一、仲裁期限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决定延期审理并未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陈道明认为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对于刘晓利提出的抵销权问题,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书中已进行陈述,而涉案仲裁裁决对于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正确与否,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刘晓利的申请请求。陈道明向本院提交证据两份: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三份,用以证明仲裁庭延长审限的程序合法;

二、陈道明向仲裁庭出具的《声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在仲裁庭),用以证明对于仲裁抵销的金额,陈道明不再向案外人天亚物业主张。刘晓利对陈道明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若干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刘晓利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前述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是:

一、仲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二、陈道明要求将代偿款项与案外人天亚物业应支付给其的租金相互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陈道明向刘晓利履行义务。对于其理由一,

本院认为,仲裁庭有权依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在符合法律及仲裁规则的前提下,依照程序延长审理期限。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晓利主张仲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根据陈道明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刘晓利主张的第一项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其理由二,

本院认为,仲裁庭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属于对争议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刘晓利主张的第二项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晓利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56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晓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代理

审判员  李 冉

代理

审判员  石 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慧

书 记 员  刘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