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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478号

宇政义与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宇政义,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478号原告宇政义。被告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雷。身份证号××。机构代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0号长盛国际商贸区V栋10楼101。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政义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  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