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71号罪犯罗庆,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执行15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8月3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罗庆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舜 搜索“”